| 房屋继承过户 |
| 办理流程 |
房地产交易市场受理窗口交件 、审核 、缴费发证 |
| 收件内容 |
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、房屋所有权证 、继承公证书或遗嘱 ( 遗嘱未公证的建议当事人到公证处公证或登报公告 ) 验核当事人身份证明。 |
| 收费准 |
房产登记费 80 元 / 证
测绘配图费 20 元 / 证或测绘费 2 元 / 平方米 |
| 工作时限 |
30 天 ( 法定节假日除外 ) |
| 房屋赠与过户 |
| 办理流程 |
房地产交易市场受理窗口交件 、审核 、缴费发证 |
| 收件内容 |
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、房屋所有权证 、赠与合同 、验核当事人身份证明,根据 < 登记条例 > 的规定 , 赠与双方共同申请产权登记 , 赠与合同可以不要公证 , 接受赠与的一方单独申请产权登记 , 赠与合同必须公证。 |
| 收费标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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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宅 |
非住宅 |
| 契税 |
评估价× 1.5%—— 受赠方 |
评估价× 4%—— 受赠方 |
| 印花税 |
评估价× 0.1%—— 双方各半 |
评估价× 0.1%—— 双方各半 |
| 土地出让金 |
评估价× 1%—— 受赠方 |
评估价× 1%—— 受赠方 |
| 交易费 |
6 元 × 面积 —— 双方各半 |
评估价× 1%—— 双方各半 |
| 公证费 |
评估价× 2%—— 受赠方 |
评估价× 2%—— 受赠方 |
| 工本费 |
80 元 —— 受赠方 |
80 元 —— 受赠方 |
工作时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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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天 ( 法定节假日除外 ) |
| 合同发票办产权 |
| 办理流程 |
主要是到开发商处办理,走开发商规定的手续。
交易市场已登记备案的。过户手续和国有产权过户一样 |
| 提供材料 |
已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 |
| 购房发票 |
| 购房人身份证 |
| 购房人印章 |
|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书 |
| 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|
|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发票 |
| 其他相关文件、资料 |
| 收费标准 |
契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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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9 年 8 月 1 日前:成交额 ×5%
1999 年 8 月 1 日前~ 1999 年 11 月 16 日:成交额 ×2.5%( 非住宅为房款 ×5%)
1999 年 11 月 16 日至今 : 成交额 ×1.5% ( 非住宅为房款 ×4%) |
印花税 |
房款× 0.03% |
维修基金 |
40 元 × 面积 |
气源费 |
3000 元 |
测绘费 |
住宅: 1.36 元 / 平 ( 非住宅: 2.04 元 / 平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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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使用权过户 |
| 办理流程 |
买卖双方到产权单位办理换房登记手续; |
| 房产部门受理办更名 |
| 提供材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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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所需费用 |
要分清直管房(房产直接管理:中山、西岗、沙河口、甘井子房产)和自管房(单位自行管理:造船、海港、大化、大钢、机车、住宅办 11% ),自管房费用不一定,直管房一般为评估价的 10% 左右; |
使用权办产权费用 |
| 基本条件(多层成本价 1320 元,高层成本价 1540 元) |
| A :类区 |
1 类区: 15% |
| 2 类区: 20% |
| 3 类区: 30% |
| 4 类区: 40% |
| B :朝向 |
无南向: 5% |
| 有南向:不计算 |
| C :楼层 |
顶楼: 5% |
| 中间层:不计算 |
| D :工龄 |
截止到 1993 年,每年优惠 1.2% |
| E :折旧 |
截止到 2000 年,每年优惠 2% |
| F :房改维修基金 |
个人缴纳 =20 元 × 面积;单位缴纳 = 成本价 × 面积×10% |
| 公式 |
| 成本价×面积× (1— 类区 ) × (1— 朝向 ) ×(1— 楼层 ) ×(1— 工龄 ) ×(1— 折旧 ) + 房改维修基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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